胡卫民侵犯余洪瑞著作权案记实


本来一场非常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却被一些人在互联网等媒体炒的沸沸扬扬,而我却一直低调对待;本以为经过初审和终审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我经过再三让步,希望可以使本案尽快了结,然而却有人竟然不履行已承认的事实及所承诺的义务,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今天是我正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日子,觉得有必要将胡卫民侵犯本人著作权案的全过程展现出来。 --余洪瑞 2007年7月11日

余洪瑞的民事诉状 胡卫民的法庭答辩状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胡卫民的民事上诉状 余洪瑞的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目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一、余洪瑞的民事诉状

原告余洪瑞,男,43岁,湖北省襄樊市高血压病研究所所长,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新街44号。
被告胡卫民,男,42岁,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生,住湖南省娄底市长青中街51号。

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剽窃并发表在 “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 http://gxy.huweimin.com/
yaowuzhiliao/zhuyishixiang/200508/269.html网站中的原告作品《高血压病能治愈吗》的侵权行为;
2、请判令被告在上述网站中以文字形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至少维持十个月以消除影响;
3、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多年致力心血管疾病的防治研究,并在临床实践中,运用现代医学的研究成果、现代中医理论及中药药理研究,结合临床防治高血压病的经验,创立了“回归疗法”,研制出了纯中药制剂“余氏血压回归茶”(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02115730?8),使许多高血压患者解除了终身服药的痛苦,进而打破了高血压病不能治愈的传统观念。为此原告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撰写了《高血压病能治愈吗》的文章,于1998年公开发表,并被收录在由亚太国际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21世纪名医诊疗通鉴”中,该文经修改后于2000年发表在原告的“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上http://www.gxyhzzj.com.cn/tuijian/001.htm和http://www.hzzj.com
/tuijian/001.htm。该作品于 2005年8月被被告全文发表在自己的“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上。2006年5月有患者向原告询问上述文章究竟是谁所写?原告才得知自己的作品被剽窃,并在被告的网站中得以证实。原告认为,被告胡卫民在其创建的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为谋取个人名利剽窃原告的作品,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方式发表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处。

此 致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洪瑞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胡卫民的法庭答辩状

尊敬各位法官和陪审团人员:下午好!  
  我,胡卫民,男,1963年4月出生,住湖南省娄底长青中街51号,为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高血压防治中心主任。因与湖北省襄樊市高血压病研究所所长余洪瑞的侵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作品《高血压能治愈吗》属于高血压的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指出虚假广告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在文章《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的主要内容:是向全国高血压患者推广介绍一种能在3-6个月治愈高血压的所谓“余氏血压回归茶”。文章中说“经过近十年,数千例患者验证,经服用本药3─6个月治疗,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症状得以治愈,身体状况可以恢复到正常健康人水平。”
  原告同样的内容曾在襄樊晚报的广告专栏中刊登(有报纸和图片证据)
  中国中医研究院老年医学研究所张国玺教授说,“高血压病是一个病因尚不完全清楚的疾病,虽然目前治疗高血压病的药物很多,疗效也不错,但均需长期服药治疗,以控制血压。到目前为止,尚无一种能够完全根治高血压病的中西药物。“‘三个月告别高血压’的提法肯定是荒谬的。如果谁能发明一种三个月就能根治原发性高血压病的药物,而且经过临床和实验的科研证实其结果是可靠的话,那可真是全世界数亿高血压病患者的福音,下届的诺贝尔医学奖大概是非他莫属了。”
  (见举证1、http://www.100md.com/html/Dir/2004/07/13/45/04/47.htm)
  世界高血压联明副主席、中国高血压联盟主席刘力生教授说:高血压需要终生服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原告《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的主要观点是为全世界人民提供一种3至6个月治愈80%高血压且停药不复发的中药制剂疗法。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是一种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伪科学成果。请原告提供能够治愈80%原发性高血压的权威科研部门的可以重复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和证据。比如:提供近十年被你治愈的3-6个月被你治愈且从此以后不再服药的数千例高血压患者的祥细的名单,让全国人民和感兴趣的医务人员来做一个简单的调查,如果80%真的被你治愈,情况属实,原告会一举成名。  
  我们查阅了国家级的大部分期刊数据库,都没有发现收录原告什么研究报告和科研论文,也没有任何原告的高血压研究所与其他科研院所的合作研究的成果。只有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公布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从这份说明书中我才得知,原告自行选择了100例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做了“回归治疗”,最后这100例高血压观察治疗15天到3个月得出的结果是:55%的治愈率。


长达八页的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与任何西药做对照治疗的对比研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余氏血压回归茶的近期疗效和远期疗效明显优于其他中西药。国家专利局竟然认可,并将这个结论写进了这个专利说明书的首页。我认为这是一个极其荒谬的结论。这是国家专利局对科学极不负责任的态度。这样的专利的出台,对我国1.6亿高血压患者的健康是有利还是误导???
有关原告著作权作品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问题和专利申报中的伪科学和专利申报中的腐败问题,强列呼吁卫生部、中华医学会等有关部门矛以调查和论证。维护科学的庄严和正公,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被告认为:原告在该文中表达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属于高血压的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指出虚假广告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原告主张的作品《高血压能治愈吗》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原告在文章中说:“经过近十年,数千例患者验证,经服用本药3─6个月治疗,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症状得以治愈,身体状况可以恢复到正常健康人水平。”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和中国高血压联盟制订的《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指出:高血压不能治愈,大部分病人需要终生服药。原告3-6个月治愈高血压的说法是很荒谬的,是在其他医疗单位和科研院所不能重复和复制的。
  原告《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的主要观点是为全世界人民提供一种3至6个月治愈80%高血压且停药不复发的中药制剂疗法。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是一种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伪科学成果。请原告提供能够治愈80%原发性高血压的权威科研部门的可以重复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和证据。比如:提供近十年被你治愈的3-6个月被你治愈且从此以后不再服药的数千例高血压患者的祥细的名单,让全国人民和感兴趣的医务人员来做一个简单的调查,如果80%真的被你治愈,情况属实,原告会一举成名。  
  被告认为:原告在该文中表达的主要观点和结论是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因此该作品不能纳入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范围,他不是一个科学的作品,原告的所谓著作权作品“《高血压能治愈吗》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 原告《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不是我上贴到自己网站上去的
  (一)主观上,我没有“侵犯”原告《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著作权”的理由。  
  1、我是一个以反对医疗腐败享誉全国的有良知的医生,去年到现在我先后接受过数百家媒体的采访报道,成为一个处理艰难的公众人物,成本体制内外一些利益集团攻击的对象。本来我没有必要说这些,但在这个特定的庄严的时刻,只是告诉原告,我并不是象原告论坛内的会员疯狂地骂的司样是神经病,是一个骗子。是一个不会看病的医生,我要向原告严正声明的是你的论坛会员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你做为站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I举证:娄底市中心医院证明:胡卫民同志是一位优秀的专家和湖南省科普工作先进典型。为民医生网-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是一个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健康科普网站。  
  2、我是一个坚决反对医疗不正之风和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生,我创办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健康科普网站,是决心通过网络传播科学的健康理念。我在“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开辟高血压虚假医疗广告的专栏,告诉患者怎样避免医疗陷肼,维护广大高血压患者的利益,深受广大群众和媒体的好评。(证据5:光明日报的报道)我的观点是高血压不能治愈,大部分高血压患者需要终生服药。与“高血压患者之家”的高血压治疗观点是相反的。如果我转原告作品《高血压能治愈吗》就是自已打自己的耳光。  
  3、原告在诉讼请求指责我为了个人的名利剽窃他的作品,这样的作品是我这一辈子坚决反对的作品,不会给我带来名誉,相反只会给我的名誉抹黑。(证据A)
  因为原告的文章《高血压能治愈吗》是一个带有广告性质的并夸大疗效的虚假医疗信息。  
  (二)客观上,我没有实施“侵权”的事实  
  1、做为“为民医生网-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的站长,在我接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前,我根本不知道“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的近千个网页中有原告标题叫《高血压能治愈吗》的文章。  
  2、客观上我因反对医疗腐败、揭露医疗黑幕使很多人恨之入骨,我在网站上开辟高血压虚假广告专栏,更是成了大力推行高血压虚假广告一些不法网站和药商的眼中钉。  
  3、我承认在我接到传票后,我在“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的“药物治疗”的“注意事项”栏目中看到了原告的这篇文章。但这篇文章不是我的网站发表上去的。  
  4、我遭遇恶意栽赃有太多的原因
  我多次收到恐吓信、恐吓电话、公开指责要我“小心脑袋”,网络漫骂不断,最近在原告网站上就有原告网站的会员骂我是“骗子”,是“精神病”,是“造假者”。人民网上留言,要我“不要高兴得太早了”。  
  没有想到我的行为又损害了很多炮制高血压虚假广告的网站和药商的利益。从此我的网站没有安宁,娄底市神州网络公司帮助开发并维护我个人网站,公司证明:自媒体报道胡卫民医生2003年10月在本公司开发制作了“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运转情况良好,自2005年8月网站开辟高血压虚假广告专栏以来,不断受到攻击:健康咨询栏目中被人植入木马病毒,一天提问同样的问题上千个,曾使胡卫民的网站“为民医生网-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一度处于瘫痪状态,2006年元旦期间,网站蜜码被破译了,2006年1月20日网站的核心部分“后台操作系统”被人恶意删除,使并在“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首页插入大量的虚假医疗广告和图片。  
  四、 事实上,我被告上法庭是因为我在网上开辟高血压虚假广告栏目揭露医疗腐败和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举报人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我有理由怀疑是个别不怀好意人对我实施报复的一个事件。
  1、“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管理员之一,一位来自湖北某三甲医院的冯女士写下法庭证词: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同时也是一名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民众。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成为胡卫民医生举办的“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和“为民医生网”网站的志愿者,负责管理一部分论坛栏目的日常事务。在我为这些栏目进行维护时,曾多次发现“余氏回归茶”以广告的形式,贴到我管理的论坛版面上。由于该文有明显的广告嫌疑,为维护本网站的公益形象,我曾亲自对该贴进行删除,但尽管如此,该文仍屡次出现在论坛的版面上。这一事实有当时的网页作为佐证。我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特此证明。
  2、我的网站人气旺,年访问量超过100万人次,论坛经常有人发入大量的虚假医疗广告,我过去每天都要花大量的时间删除这些虚假医疗广告。在为民高血压论坛内也有人多次把“余氏血压回归茶”的有关内容发到我的论坛。都被我一一删除。这里有一个帖子就是证据。并有证人和证词。  
  3、原告网站论坛的会员骂我是“骗子”,是“精神病”,是“造假者”、“要想多活几年就不要找他看病”的留言,并在法院没有宣判的情况下,公开在网上指责我侵权,并指责我的网站名称是抄袭被告网站。和赔偿经济损失,是原告“志同道合”的朋友还是原告本人,我还不是很清楚,希望网站立即停止这样带有人身攻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  
  4、有位网友在我的网站“中国高血压论坛”的虚假广告专栏中转载并发表了“余氏血压回归茶真有这么神吗?”的文章,对原告网站“高血压患者之家”是一个炮制虚假高血压医疗广告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因为原告网站的主要内容是向全国推销他们制作的中药“余氏血压回归茶”并声称3-6个治愈80%的高血压,并不再复发,误导广大消费者。这是被告网站又一次与原告发生磨擦。  
  5、开发制作胡卫民的网站的娄底市娄星区神网络工作站证实:“为民医生网-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所使用的开发管理系统是动易系统,是免费下载的共享网站开发制作系统,安全上有一定的漏洞,因网站不断受到黑客的攻击。我公司曾多次建议胡卫民医生购买动易商业版,这样可使安全系数大大提高,但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胡卫民没有同意升级。胡卫民医生的个人网站受到攻击的时间长,攻击手段层出不穷,以损害网站声誉和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为核心,一年多来胡卫民的网站不断受到来自网络的猛烈攻击,黑客技术完全有可能修改网站的任何内容。  
  6、原告标题叫《高血压能治愈吗》的网址是:http://gxy.huweimin.com/yaowuzhiliao/zhuyishixiang/200508/269.html
  但奇怪的是网站2005年9月的备份文件中发现与上文网址完全相同的文章不是原告标题叫《高血压能治愈吗》的文章。而是一篇标题叫《这些降压药不能突然停药》的文章 。两篇文章添加的日期都是2005年8月28日,这2篇文章,一篇是网站的原作,一篇是被别有用心的人用《高血压能治愈吗》替换了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的原创作品。  
  
    陈述观点:

  1、原告《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不是我上贴到自己网站上去的。主观上,我没有“侵犯”原告《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著作权”的理由,客观上,我没有实施“侵权”的事实,事实上,我被告上法庭是因为我的揭露医疗腐败和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举报人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我有理由怀疑是个别不怀好意人对我实施报服的一个事件。  
  2、原告的主张的作品“《高血压能治愈吗》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请有关部门予以论证。  
  3、由于原告作品《高血压能治愈吗》系高血压的非法广告,插入我们的网站主页的这篇文章,严重的损害本网站的声誉。我将进一步调查取证,维护网站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4、因于原告这种恶意的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理应原告承担。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对我名誉权的侵权,并以适当的方式挽回各种不良影响并向我赔理道歉。  
  5、为民医生网-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是一个公益性的非赢利性的科普网站。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正在受到越来越多正义人士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6、原告2002年11月20日在《襄樊晚报》信息专刊中发表的《答高血压患者问》和在本网站出现的《高血压能治愈吗》是违反国家广告法的典型的虚假广告,理应受襄樊市有关部门的查处。做为一个有良知的医生,维护医学事业的神圣和老百姓的利益,我将与医疗不正之风和虚假医疗广告做坚决的斗争。
  
此致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卫民 2006年8月22日于湖北襄樊

 

三、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襄中民二初第22号

原告余洪瑞,男,生于1963年3月22日,汉族,湖北省襄樊市高血压研究所所长,住襄樊市襄城区 新街44号。

委托代理人柳洪群,襄樊市襄阳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胡卫民,男,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生,住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1组。

原告余洪瑞因与被告胡卫民侵犯著作权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富强提任审判长,审判员文丹丹、涂晶晶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洪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洪群,被告胡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洪瑞诉称:本人撰写了《高血压病能治愈吗?》一文,被告胡卫民未经本人许可,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的方式发表了该文。给本人造成了损失。请求判令胡卫民立即停止在该网站发表本人作品;在该网站以文字形式公开向本人赔礼道歉,并至少维持10个月以上以消除影响;赔偿本人损失50000万;承担诉讼费。

原告余洪瑞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明对象系其享有著作权
证据1:《21世纪名医经典丛书名医诊疗通鉴第一卷》一书,内容为该书于1998年出版,其343页刊登有作者为余洪瑞的文章《高血压能治愈吗?》.
证据2:从余洪瑞作为站长的“高血压患者之家”的网站上打印的作者为其本人的文章《高血压能治愈吗?》。

证据二   证明对象系胡卫民侵犯了其著作权   
证据1:公证书及其附件(从互联网下载的资料,拍摄的光盘),襄樊市公证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经—申请证据保全,2006年6月12日公证员吕增萍,伍群合上网登陆http://gxy.huweimin.com/index.html(“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点击“药物治疗”进入http://gxy.huweimin.com/yaowuzhiliao/”点击“高血压能治愈吗”登陆至“http://gxy.huweimin.com/yaowuzhiliao/zhuyishixiang/200508/269.html”该页有“市血压病能治愈吗”一文, “作者为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8-28”。最后点击“站长简介”进入“http:/huweimin.blog.hexun.com/”站长为胡卫民。
证据2:余洪瑞于2006年6月14日从““http://gxy.huweimin.com/yaowuzhiliao/zhuyishixiang/200508/269.html”打印的资料.
证据3:余洪瑞从“http://www.123cha.com”打印的域名huweimin.com/注册信息查询结果。

证据三  证明对象系余洪瑞的损失
襄樊市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有再现收讫章,襄樊市公证处公章并注明, “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缴费人为余洪瑞,金额为400元。湖北省增值税发票“制作光盘费用300元” 。襄樊市襄阳区鹿门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湖北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一张“代理费10000元”交款人为余洪瑞。落款为张志奎、时间为2006年7月2日的条据一张”收到租车费1000元整(5天*200),余洪瑞称为到公证处,版权局等单位的交通费,襄樊市饮食如乐业定额发票若干,余洪瑞称为其它费用。

被告胡卫民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辨状,庭审时其答辨称:余洪瑞的《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不是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是非法广告;发表该文不可能给本人带来名利,本人不可能去侵权,本人的网站经常受到黑客的攻击,可能其他人将该文发表在本人网站上;余洪瑞的文章曾经在本人的网站上出现过,但后来未出现,余洪瑞在互联网上攻击本人,对本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被告胡卫民为支持其抗辨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   证明对象系在余洪瑞所称发表其文章的同一处网页上发表的系另一篇文章
证据1:2005年9月30日从 “http://gxy.huweimin.com/yaowuzhiliao/zhuyishixiang/200508/269.html”打印的资料,该网页发表的文章系“这些降压药物不能突然停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8—28” 。
证据2:2006年8月12日从“http://www1.huweimin.com/yaowuzhiliao/zhuyishixiang/200508/269.html”打印的资料.
娄底市娄星区神舟网络工作站于当日在该资料上盖章,并注明“此页系2005.9月备份网页。属实。”
证据1:落款为李煜娟,邹全多,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的书面证明.内容为,二人系“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的特邀版主,参加网络维护的部分工作,在论坛上每天删除大量虚假广告,网络时常打不开,网站的核心部份操作系统今年初被人删除,网站首页也被插入虚假广告。
证据2:娄底市娄星区神舟网络工作站2006年8月1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不断受到黑客的攻击。
证据3:落款为冯晓美,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的书面证言.内容为,冯晓美是“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的志愿者,负责管理一部分论坛栏目的日常事务,冯晓美发现“余氏血压回归茶”以广告的的形式贴到论坛版面上,因该文有明显的广告嫌疑,曾予删除,但该文仍屡次出现在论坛版面上。
证据三  证明对象系“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
证据1:娄底市中心医院于2006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胡卫民创办的“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是不是做广告,不销售药品的非营利性网站.
证据2:从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下载的资料,内容为“为民医生网”首页为http://www.huweimin.com/有备案号,属已通过备案的合法网站.娄底市娄星区神舟网络工作站在该下载资料上盖章。

经庭审质证,被告胡卫民放弃对原告余洪瑞提交的证据一的质证权,其自认《高血压能治愈吗?》由余洪瑞撰写,被告胡卫民对原告余洪瑞提出交的证据二无异议,认为余洪瑞的文章曾经在其网站上出现,但出现的时间不是2005年8月28日,因当日在同一网页上发表的是《这些降压药物不能突然停药》一文,即使余洪瑞的文章出现在本人的网站上,也不是本人发表的,有人篡改了网页。被告胡卫民拒绝对原告余洪瑞提交的证据三的质证,主张该损失与其无关,原告余洪瑞对被告胡卫民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自已提交的证据二能证明《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于2005年8月28日被发表于胡卫民的网站上。原告余洪瑞对被告胡卫民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胡卫民的网站被破坏,其他人将《高血压病能治愈吗?》发表于其网站上。原告余洪瑞对被告胡卫民提交的证据三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网站是非营利的。

对被告胡卫民的自认及其无异议的原告证据二,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余洪瑞提交的经过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证明明力比被告能卫民证据一的证明力强。本院应采信公证书,不采信被告证据一。余洪瑞提交的证据三中的代理费、公证费、光盘制作费系正规票据,能证明为本案支出了10000元委托代理费、300元制作光盘、400元公证费。本院予以确认。1000元租车费系署名为张志奎的手写收据。因张志奎未到庭无法核实证言的真伪,故本院不予确认。其它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因余洪瑞为诉讼确实支出了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元。被告胡卫民提交的证据二之证据1、3因证人未出庭,本院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胡卫民提交的证据二之证据2与本案缺乏交联性,不能证明因其网站受攻击,由其他人在其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余洪瑞的文章。娄底市中心医院不是网络主管部门,故被告胡卫民提交的证据三之证据1不能证明网站的非营利性,该证据三之证据2仅证明为民医生网“huweimin.com”是经过备案的合法网站,亦不能证明该网站的非营利性。

根据对双方证据的审查,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洪瑞撰写了《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被告胡卫民未经余洪瑞同意,以“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8—28”的方式,在其作为站长的“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上发表该文。余洪瑞为保全证据支出了400元公证费,300元制作光盘,为本案诉讼支出了10000元代理费、200元交通费。

  本院认为: 《高血压能治愈吗?》是余洪瑞的作品,余洪瑞从该作品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该文被发表在被告胡卫民作为站长的网站上,胡卫民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地利用他人作品,即应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余洪瑞请求判令胡卫民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0元,对合理开支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余洪瑞无证据证明胡卫民系恶意侵犯其著作权,赔礼道歉并非必须。同时,余洪瑞其它诉讼请求亦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卫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高血压能治愈吗?》一文从其作为站长的“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上删除。
二、胡卫民赔偿余洪瑞公证费400元、制作光盘费300元、代理费10000、交通费200元,合计10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余洪瑞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余洪瑞负担1580元,被告胡卫民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为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为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为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富 强
                       审 判 员       文 丹 丹
                       审 判 员       涂 晶 晶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蔺 敏

 

四、胡卫民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胡卫民,男,43岁,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高血压防治中心主任,住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1组。
 
被上诉人:余洪瑞,男,汉族,文化程度不祥,湖北省襄樊市高血压病研究所所长,住湖北省襄樊市城区新街44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襄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2003年8月创办了“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科普网站,为全国网友提供高血压防治科普知识,进行义务的科普咨询服务,并在该网站上设立了揭露高血压虚假广告的专栏,告诉老百姓怎样识别高血压的虚假广告,避免陷入医疗的误区和陷阱,深受全国网友和媒体的称赞。8年来上诉人每月定期在社区举办“高血压防治指南”、“远离医药虚假广告呵护健康生命”等内容的科普讲座。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潇湘晨报、法制周报等媒体采访报道了上诉人有关打假的先进事迹。2003年成为湖南省科普先进典型,2004年因揭露医疗腐败进入公众视线,2005年被人民网评为全国十大健康风云人物,2006年入选央视“感动中国”候选人。
 
被上诉人1999年创办“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打开网站出现很大的动画“高血压患者之家-高血压消失的地方”,网站主页的中心位置是对余氏血压回归茶的宣传介绍和销售信息,网站特别推荐栏目刊出含有“治愈高血压”的文章《高血压病能治愈吗》和《彻底改变高血压不能治愈的老观念》等,后一篇文章宣称“治愈率高达80%以上,停药后不复发、不反弹、解决长期困扰医学界无法治愈高血压的一大难题,摆脱了高血压患者终身服药的痛苦,在目前医学界独树一帜、堪称一绝,在世界高血压治疗领域处领先地位”。曾入选当地“十大网商”候选人。
 
2005年11月上诉人和其网站管理员多次发现有网友把一篇《高血压病能治愈吗?》的文章帖到了“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的论坛上,因文章中提到“余氏血压回归茶”三个月治愈80%以上的高血压,被上诉人责令其管理员删除。2006年7月26日,当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余洪瑞的诉讼状后,查看网站才发现又有人贴上了《高血压病能治愈吗?》一文。这一次不是出现在网站的论坛,而是出现在高血压“药物治疗”的“注意事项”中,并被写上了“佚名”“本站原创”的字样。2006年11月21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900元。
 
该判决实属枉法裁判,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高血压病能治愈吗》以“本站原创”的形式出现上诉人的网站中有三种可能:1、上诉人本人所为;2、对上诉人有意见和进行人身攻击的人;3、上诉人医药打假得罪的某些人所为。
 
上诉人网站和其高血压论坛的主题与相关内容都是现代高血压的防治知识,并在网站的有关栏目中提出: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绝大部分高血压不能治愈,只能长期服药治疗。并指出凡是对高血压宣称“治愈”、“不复发”的宣传属高血压虚假广告。因为该文的中心内容是服用余氏血压回归茶,三个月能治愈高血压,而且治愈率达到80%以上。而这样的观点,是上诉人坚决反对并在“中国高血压患者之家”网站开虚假广告专栏进行批判的。故第一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而第二、三种可能性,由于网络虚拟性,保全证据难,导致举证难。有关文章被人为删除举证更难。一审上诉人上交的有力证据:从服务器上寻找到的《高血压病能治愈吗》被替换的原始备份网页,说明《高血压病能治愈吗》一文在上诉人网站出现是存在问题的。虽然没有公证,但这是客观事实!如果因此让上诉人承担居多不利后果,这是不公平的。
二、《高血压病能治愈吗?》是医疗广告,不是科普文章,更不是医学论文。该文通篇内容是直接介绍被上诉人自制的产品“余氏血压回归茶”和神奇的疗效。80%以上的治愈率?没有观察方法,没有结论论证,没有权威科研院所临床试验和认证,凭空得出“经3─6个月治疗,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症状得以治愈”的结论。这既是医疗广告,也是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高血压病能治愈吗》是虚假广告。该文吹嘘:“经过近十年,数千例患者验证,经服用本药3─6个月治疗,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症状得以治愈,身体状况可以恢复到正常健康人水平”。并称该疗法和制剂“有别于已往的中医理论及临床治法,发前人所未发,使人类对高血压病的治疗由目前“山重水复”的境地跨入到“柳暗花明”的时代”。
 
根据现代医学,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要达到80%以上的治愈率都是天方夜谈!不尊重现代医学科学,盲目夸大和宣传神奇疗效和治愈率,对高血压患者有欺骗和误导作用。是典型的虚假广告。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高血压病能治愈吗》是典型的高血压的虚假广告。上诉人是享誉全国的坚决反对医疗不正之风,打击虚假医疗广告的有良知的医生,绝不会将如此低级违反科学常识的虚假广告添加到自己的网站,更不会为被上诉人推介骗人的“余氏血压回归茶”。
 
上诉方同时认为,被上诉人余洪瑞作为一名开发并推销“余氏血压回归茶”的医生和网站站长,明明知道自己的广告文章出现在人流量大的其他网站,对自己的产品有宣传作用,而对上诉人的公众人物形象有负面影响。其行为让人无法相信也难以理解,让人不由得不怀疑其起诉的动机是恶意诉讼,目的是炒作产品。
 
退一万步讲,如此有损公共道德和社会利益的广告文章,既使被恶意添加到上诉人的网站,也不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一审法院是枉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项的规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卫民
 
2006年12月18日

五、余洪瑞的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目录

答辩人:余洪瑞,男,44岁,汉族,襄樊市人,湖北省襄樊市高血压病研究所所长,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新街44号。

答辩人因诉被告胡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胡卫民不服原审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提出上诉。答辩人认为,被告胡为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现针对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关于《高血压病能治愈吗》(下称此文)这篇文章究竟是作品还是虚假广告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此文”是虚假广告,而不是科普文章即不是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观点无任何事实根据,纯属个人主观臆断。“此文”属典型的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首先,“此文”的产生是答辩人从中医学理论治疗高血压的深入研究并通过临床实践和对动物的实验以及多名专家论证的结果基础上总结而来,是答辩人运用中医学理论治疗高血压的智慧结晶。“此文”客观地承认高血压病是一种世界性的常见难治疾病,同时,也针对高血压病的原发性病因及其破坏人体机能及反复发作不能治愈的根源以及对高血压病治疗的原则作出了与他人不同的论断,这些新观点都凝结着作者对高血压病的多年研究及临床实践的心血,是其智力成果的体现。
其次,虽然“此文”中,作者介绍了“余氏回归茶”及其“回归疗法”的治疗功效,但这都建立在已经论证的基础上,并非作者凭空捏造。其证据有:1、“襄樊市高血压病研究所”是经登记的合法组织,其业务范围就是高血压及相关疾病的防治研究及其新药的开发与推广。2、“余氏回归茶”已经武汉市药品检验所众多专家对大鼠实验,证实具有降压作用,对小鼠实验,无毒副作用。3、“余氏回归茶”处方已经襄樊市药监局组织襄樊市中心医院、襄樊市中医院,襄樊市药检所等单位专家论证通过。4、襄樊市襄阳区中医院对“余氏回归茶”临床应用100例患者观察总结,降压疗效总有效率达97%,结论该茶剂可适用于原发性高血压的各个时期,可作用于高血压病的起因、发展过程及靶品官等各个环节,进而使受损的靶器官功能得以恢复,各脏器的血流供应恢复正常,从而使血压回归到正常水平。5、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余洪瑞“余氏回归茶”制剂的发明专利证书。6、襄樊市科技局授予余洪瑞对“余氏回归茶”制剂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奖”证书。7、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政府授予余洪瑞“余氏回归茶”“技术创新二等奖”的证书。8、中国中医药学会及第二届世界中医药科技大会暨年会组织委员会就余洪瑞“重新认识高血压,发挥中医药优势”、 “中医--中药征服高血压病的最佳途径”等论文分别颁发了证书(该二篇文章内容与“此文”内容基本一致)。9、“此文”中的“回归疗法”理论得到了国内外相关领域最权威机构的认可。因此,上诉人认为“此文”系医疗广告,不是科普文章,进而认为“此文”不是作品的观点,无任何事实根据。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剽窃了答辩人的作品,进而构成侵权的问题。

首先,“此文”出现在上诉人网站的正式网页上,而不是论坛上,而只有在论坛上才能用“贴子”贴上去。“贴子”是不能“贴”到网站正页上的。因为,只有掌握网站密码的管理员才能在自己网站正页上发表文章。而“此文”正是出现在上诉人网站的正页上。对此,有答辩人在原审向法院提交的公证书为证。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第三段)也予承认。由于上诉人使用该文章时,不但未注明“此文”的出处,相反,还将作者的姓名隐去,改成“佚名”,将文章来源改成“本站原创”,还清楚的记录、文章录入、责任编辑admin,并且标明文章的更新时间:2005-8-28。至答辩人于2006年6月发现,已整整十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诉人使用答辩人“此文”前后,国内许多知名网站也转载使用了“此文”。如中国健康网、新华电信宽频网、新华宽频网、医业网、搜药网、盘锦卫生信息网等,这些网站虽说在不同程度上也构成侵权,但都是为了宣传高血压知识的需要,至少都注明了文章的出处。而上诉人虽然也使用了该文,也是为了宣传高血压知识,但却故意隐去作者姓名和文章来源,同时,还将文章来源改成“本站原创”,即将他人的智力成果说成是自己的智力成果。
其次,“此文”出现在上诉人网站的正页上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黑客”攻击(原审开庭后,答辩人向专业人员咨询得知),从原庭审证据可以看出,“此文”早在2005年8月就已在上诉人正式网页上出现,而答辩人是在2006年5月有患者向其询问该篇文章究竟是谁所写时,才在上诉人的网站中得知此情,并引起诉讼。此时,已有十个月。首先不提答辩人还不会操作电脑运用“黑客”技术,假设答辩人用“黑客”攻击了上诉人的电脑,为什么会在长达十个月的时间里不起诉上诉人,这不是白白地让上诉人沾了“本站原创”的光吗?假设此举是答辩人恶意作为,答辩人为什么不删掉涉及“余氏回归茶”的介绍内容呢?不删除,答辩人岂不是自讨没趣,惹祸上身,故意违法吗?再者,“此文”在上诉人的网页中,若不是隐去了上诉人的姓名和文章来源,就其内容而言,加之,双方无怨无仇,答辩人又何必花费精力与其打官司而“惹祸上身”呢?最后,假若真是“黑客”攻击,上诉人接到原审法院传票时,“此文”尚未删除,上诉人完全可以按规定服务器的备份保存证据,并请权威机关对其作以鉴定,就能知道“此文”出现在上诉人的正式网页上是“黑客”所为,还是人为。上诉人明知此举,而为何不为?在原庭审中,上诉人已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和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未予认可。
最后,上诉人在原审已间接承认其网页上的“此文”系其作为,在一审开庭后,上诉人将其从论坛上下载的“此文”,作为证据交给原审主办法官,原审法官涂晶晶在该证据的上方记载了上诉人呈交此证据的作用。其中,上诉人称,按国际惯例,对发到自己论坛上的帖子可随意使用,希望证明使用此文而不构成侵权。
据前所述,“此文”出现在上诉人的正式网页上,除“黑客”攻击外,只有上诉人才能作为,而答辩人根本不懂“黑客”技术,第三人也没理由作为,重要的是上诉人拿不出答辩人或第三人所为的任何证据。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对出现在自己正式网页上的“此文”负责。

三、上诉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由于“此文”是答辩人的作品,故应受《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而“此文”又出现在上诉人的正式网页上,且上诉人提供不出该文出现在该网页上的其它途径及证据,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原审只判决赔偿了答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远远没有达到诉讼请求的标准,但答辩人考虑到与上诉人同是致力于对高血压病的研究与治疗,且答辩人起诉后,上诉人及时删除了“此文”,改正了错误,故答辩人予以原谅,未予深究。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请予驳回。

此 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余洪瑞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答辩人举证目录

第一组:胡为民侵权的证据

襄樊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配套资料一套
证明胡为民在其正式网页上使用余洪瑞的文章,隐去了作者姓名,更改了文章来源。

第二组:《高血压病能治愈吗》的文章属作品的证据,共九份

1、法人登记证书及代码证、技术交易许可证各一份
2、武汉市药品检验所对“余氏血压回归茶”主要药效学研究和急性、毒性试验报告各一份
3、“余氏血压回归茶”处方论证会专家名单及会议纪要各一份
4、“余氏血压回归茶”临床应用100例观察资料总结一份
5、“余氏回归茶”制剂的发明专利证书一份
6、余洪瑞获得的“余氏回归茶”制剂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奖证书一份
7、余洪瑞获得的“余氏回归茶”技术创新二等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各一份
8、余洪瑞获得的“论文证书”二份
9、国内外相关领域权威机构对余洪瑞“回归疗法”理论认可并推广资料二份


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7]鄂民三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卫民,男,1963年4月1日,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生,住湖南省娄底市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1组。

委托代理人杜海洲,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洪瑞,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高血压病研究所所长,住襄樊市襄城区新街44号。

委托代理人柳洪群,襄樊市襄阳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胡卫民因与被上诉人余洪瑞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襄中民二初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胡卫民确认本案所涉作品的作者为余洪瑞。
二、 胡卫民自愿给付余洪瑞报酬人民币2000元(此款在胡卫民签收调解书时给付)。
三、 双方均不得就本案的事实作不利于对方的宣传。
四、 双方均放弃基于本案事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余洪瑞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胡卫民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本院审查确认,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如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此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 王俊毅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宋淼军

由于胡卫民拒绝履行其自愿签署的调解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本人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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